(二)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
一般认为,中国的耦合式体系中各要件都处于同一层面,同等重要,但其排列并不是随机的,而是有其内部逻辑的。目前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主要有三种观点。
1.从客观到主观
许多学者认为,构建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要贯彻客观优先的理念。因为,第一,犯罪构成是以客观主义刑法观为基础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客观主义强调行为人的行为才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实在依据,无行为无危害则无犯罪,因此要以行为及其危害作为第一序列。[48]第二,若从主观出发,过于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易忽略犯罪法益侵害的本质,陷入主观主义,不利于保障个人自由。[49]
传统理论对各构成要件顺序的安排是: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这一排序依据的是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过程:先发现侵害,随后调查事实原委,查明行为实施者,最后弄清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有学者认为这种排列符合客观优先的理念,能与刑事诉讼实践保持一致,[50]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