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第二个时期的民族教育运动,以甘地的基础教育思想为指导,在印度得到广泛开展。基础教育运动将教育对象扩大到成人,提高了印度大众的文化与教育水平;基于印度作为一个农业国家的需要,教育以手工劳动为中心,并因此与西方教育模式相区别。从1921年到1947年,教育机构开始由少数印度人控制,人民在政治上也更为觉醒,私立学校与学院增加,教育得到迅速的发展,官方控制教育的努力渐趋失败。
印度独立后的民族主义教育发展为其第三个时期。印度于1947年8月独立后,新宪法于1950年1月生效。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规定,“国家应努力在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10年内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直到他们满14岁为止”。并规定无论是基于宗教的还是基于语言的少数民族,都有创办和管理自己的教育机构的权利。宪法条款保护社会上和教育上落后的市民阶层以及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教育利益,为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阶层提供资源与条件以促进其教育进步,宪法第45条规定了国家为包括处境不利阶层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的义务教育权利:“国家应尽力在本宪法实施后的十年内,对于十四岁和十四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15]并为增进弱小阶层的教育利益单设条文,宪法第46条规定:“增进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弱小阶层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国家应特别注意增进人民中弱小阶层之教育与经济利益,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并应保护彼等不受社会之不公待遇与一切形式之剥削。”[16]宪法还规定教育方面须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名额,不过这项规定的实施常遭受优势种姓的极力阻挠,乃至为此发生暴力冲突。宗教自由作为教育原则提出,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而由道德社会和精神教育所取代,从而在学校里防止任何分裂、宗教仇恨和宗教偏见等不良倾向。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规定国家不应仅仅因性别而歧视任何公民。宪法还要求印度各邦应尽力在初等教育阶段为语言性少数民族儿童的母语教学提供充分的便利,并为国语印地语的普及和发展做出规定。比如,“准备科技术语;出版经过修订和注释的优秀印地语著作;翻译学术和科学领域的权威著作;筹编百科全书;为印地语打字机准备字键;指定合适的印地语速写符号;用印地语出版通俗文学作品等”。[17]